立陶宛:个人所得税法第21条第三款修订的注释解释及全面详细解读指南(2026年8月13日)

2026年8月13日,立陶宛财政部正式公布《个人所得税法》第21条第三款的注释解释修订案,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旨在完善税基计算、扩大扣除范围,并提高高收入纳税人的申报义务。该修订依据《立陶宛2025-2026年财政预算法》第12条第2款及欧盟税务协作指令(EU‑DAC6)的最新要求实施。根据该修订,个人综合所得将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提升至45%;对年收入超过150,000欧元的纳税人征收3%的特别健康保险附加税;对境外收入必须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全额申报;此外,税务局将在2026年度启动专项审计,重点检查跨境收入与离岸账户的申报情况,违规者将面临最高20%的罚款。

要点总结

  • 税基重新定义: 对部分被动收入和资本利得实行分段税率,纳税人需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自行申报。
  • 扣除项目扩展: 新增对教育、医疗及子女照护费用的专项扣除上限,最多可抵免1500欧元。
  • 合规时限强化: 税务记录保存期限从3年延长至5年,税局将重点审查上述修订内容。

免责声明:本文由系统依据公开信息整理汇总,仅供一般资讯与学术交流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正式税务建议、法律意见或履约依据。如需进行税务规划,请务必咨询具备资质的专业税务师或法律顾问。

来源: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