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国家税务局长官制定文件的部分修订的公告(国税庁告示第23号)。依据《税务行政行规》及《国税法》相关条款,该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数字化管理,明确电子文书提交要求,细化税务记录的保存期限与管理标准,适用于所有涉及国税的申报、缴款及审计等业务,并将于2026年9月1日起生效。
要点总结
- 电子文书提交:取消纸质原产地证明书的强制提交,企业可通过官方认证平台在线提交电子证明文件;电子文书需附电子签名及完整元数据。
- 保存期限与可检索性:所有税务记录(包括电子文档、原始凭证)必须保存至少5年,且保存系统需具备随时检索、不可篡改的特性。
- 合规建议:企业应在内部管理系统中配置符合新规的电子保存模块,开展员工培训,确保文档命名、归档及备份符合规定,以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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