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4日,德国联邦财政法院(BFH)就编号VIII R 15/24作出裁定,明确当自雇人士因工作需要而在职业所在地与家庭所在地之间维持两处独立家庭(双重家庭生活),其因家庭间往返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可依据德国所得税法(EStG)§ 9 Abs. 1 Satz 3 Nr. 4a作为业务相关费用扣除,前提是该行为出于职业必要而非纯粹私人便利。
要点总结
- 职业必要性:只有当工作岗位因特殊项目、客户驻地或临时任务要求在职业所在地长期执业,且无法合理搬迁家庭时,双重家庭方可成立。
- 可扣除费用范围:包括公共交通票价、个人车辆里程费(按国家标准计算)及必要的过夜住宿费用,但不含日常通勤或探亲访友费用。
- 记录与申报:纳税人须保存工作指派证明、家庭地址证明及详细的行程费用账目,以便税务机关审核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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