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補報補繳綜合所得稅可免罰,把握調查基準日

2026年9月18日,中華民國財政部發布公告,提醒納稅人在調查基準日前補報補繳綜合所得稅所漏稅款可享免罰機會。依據所得稅法第124條及相關執行要點,納稅人若在稽核機關啟動調查前自行補報及補繳應納稅款,可免除怠報罰鍰與遲延利息。此政策旨在提升自動申報意願,降低稽爭成本,並維持稅制公平。

要点总结

  • 適用範圍: 所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綜合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及自由業所得。
  • 時間條件: 必須在調查基準日(即稽核機關發出調查通知之前)完成補報補繳,逾期則不適用免罰規定。
  • 免罰內容: 免除怠報罰鍰(通常為應納稅額的10%)及遲延利息,但已納之稅額仍需補足。
  • 文件準備: 需填具補稅申報書,並附具原始申報書、所得證明文件及繳納證明,以利稽核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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