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国家税务总局提醒:被继承人遗留股东往来债权须计入遗产申报范围的税务处理指南 详细解读 操作要点

2026年0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被继承人遗留股东往来债权在遗产税申报中的处理规定。根据《遗产税法》第五条规定,遗产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所有财产权益,其中股东往来账项所形成的债权属于可计价的财产权益,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入遗产总额,并缴纳相应的遗产税。本通知明确了债权的确认标准、估值方法及所需申报资料,帮助纳税人准确完成遗产税申报。

要点总结

  • 确认标准: 须持有股东出具的债权凭证或账务对账单,证明债权存在且具备可执行性。
  • 估值方法: 参考债权的本金及应收利息,参照同类贷款的市场利率折现计算公允价值。
  • 申报资料: 需提交遗产申报表、股东往来债权明细表、债权凭证复印件以及评估报告(如涉及较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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