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国家税务总局提醒:公司向股东或他人提供无息贷款仍需视同利息收入征税的税务处理要点 详细解读

2026年0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公司向股东或其他方提供无息贷款的税务处理发布了明确指引。根据《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即使贷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税务机关也应参照同类贷款的市场利率,计算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并按企业所得税率征税。本指引旨在防止利润通过无息贷款转移,维护税收公平。

要点总结

  • 利息基准: 参考同期同种类贷款的银行基准利率,若无可比较则参照当地同业拆借利率。
  • 调整期间: 视同利息收入应在贷款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期进行调整。
  • 文件保存: 企业需保存贷款合同、董事会决议以及利息测算工作底稿,以备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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