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6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其官方互动交流平台就暴雨导致仓库进水造成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问题进行了公开解答。解答依据包括《增值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填写指南》中关于自然灾害导致资产损失的处理原则。文件明确指出,若企业能够提供气象部门出具的暴雨预警或灾害证明、仓库进水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以及货物的原值凭证,即可视为符合不可抗力情形,因而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当期增值税申报中得以抵扣。同时,解答还强调了抵扣操作的具体步骤和留存要求,旨在帮助受灾企业正确适用税收政策,避免因不了解规定而产生的税务风险和争议。
要点总结
- 损失认定条件: 企业需取得当地气象部门出具的暴雨红色预警或灾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仓库进水的时间、地点、水位及受影响存货的品名、规格、数量及原值清单,确保损失与暴雨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抵扣申报流程: 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后,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在第十一列“税额抵减”栏中如实填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申报附件中上传损失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或照片,留存备查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 风险提示与后续处理: 若存货在损失后仍可继续使用或部分可恢复,则仅对实际报废部分的成本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抵扣额不得超过当期进项税额,超抵部分应结转至以后期间继续抵扣,同时需注意不得与其他税收优惠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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