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未适用税收协定导致国外所得税额不可抵扣

根据中华民国所得税法第23条及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居民营利事业取得来源于协定国家的境外所得,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填列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并按协定比例申请抵免,以防止同一所得在两国重复征税。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近日发布提醒,若纳税人未正确适用税收协定导致外国所得税溢缴,该部分税额不得在本国所得税申报中申报抵扣,仅能向来源国家申请退税,否则将造成不必要的税负增加,甚至可能被视为少报所得而引发补税及罚款。

要点总结

  • 必须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填报外国所得税抵免项目,并附具来源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缴税凭证,未提供则视为未依法享受协定待遇。
  • 溢缴的外国所得税只能依据来源国家的退税流程申请返还,不能转化为本国的抵免额,若错误申报抵免将被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处以怠报或短少所得税的罚款。
  • 建议企业建立跨境税务管理流程,定期核对协定适用条件,使用电子申报系统自动带入抵免额,并委托专业税务顾问审查国际税务合规情况,降低人为错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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