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26年0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利事业列报外销货物或劳务折让的税务处理通知。根据《所得税法》第九十五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在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给予折让,应当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收入确认的基础,并需保存国外厂商出具的折让证明文件,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本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证明文件的格式要求及保存期限,帮助企业准确进行税务申报,避免因资料缺失而被追缴税款。
要点总结
- 收入确认: 折让后的实际收款额应作为销售收入计税依据,不能以票面金额申报。
- 证明文件: 需要国外厂商出具的正式折让协议或凭证,并加盖公章,注明折让金额及原因。
- 保存期限: 相关凭证须妥善保存十年,以应对可能的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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