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營利事業所得之損失規定,呆帳損失的認定應以債權逾期二年且經催收未果為前提,並以債權人發出存證函並未收到回覆的年度作為損失發生年度,方可在當年度所得稅申報中列報扣除。若誤用實際收回或其他年度列報,將導致當年度損失被税務機關否認,進而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要点總結
- 企業應於每年末檢討應收帳款,對逾期兩年且經正式催收(如律師函、存證函)仍未收回的債權,製作存證函退回清單,以該年度為呆帳損失發生年度。
- 呆帳損失列報時,需同時備妥催收過程的文件證明,包括催收通知、回覆紀錄及法律程序文件,以備稽核查證。
- 若後續竟然收回部分款項,則應視為收回收入,於實際收回年度調整以前年度的損失扣除額,避免重複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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