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国家税务局修订税收行政法第100条注释

2026年9月11日,立陶宛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对税收行政法(MAĮ)第100条的最新注释修订,依据该法第十条的授权,对纳税人申报期限、电子申报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更新。修订注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旨在减少申报歧义,提升税收合规效率。

要点总结

  • 申报期限澄清: 明确了不同税种的申报截止日期,尤其是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月度及季度申报节点,以避免因误解而产生的滞纳金。
  • 电子申报强制: 对于年度收入超过一定门槛的企业及个人,必须通过国家税务局电子平台进行申报,纸质申报仅在特殊情形下获准。
  • 违约责任调整: 对未按时申报或申报错误的行为,修订后将滞纳金比例从每日0.05%调整为0.03%,并在首次违规时提供改正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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